给各方当事人划红线,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知多少?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像让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直面自我的“一面镜子”,能真切地照出政府采购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2022年伊始,广州、武汉等市也都纷纷印发或修改了负面清单,截至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印发情况是怎样的呢?
负面清单

给各方当事人划红线,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知多少?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像让政府采购各参与方直面自我的“一面镜子”,能真切地照出政府采购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2022年伊始,广州、武汉等市也都纷纷印发或修改了负面清单,截至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印发情况是怎样的呢?

北京市

《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禁止事项共有32项;针对评审专家的禁止事项共有4项;针对供应商的禁止事项共有6项。

《负面清单》以清单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当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汇总,方便各方当事人快速地进行查询,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该负面清单以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引导。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也就是说财政部并未强制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而北京市从实际执行层面考虑,检测报告会提高专家评审的精准度,因此,北京市负面清单规定必须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查看详情>>>

天津市

《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列出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4个参与方的48类禁止行为,画出177条政采“红线”,其中14条适用于评审专家、28条适用于供应商;该《负面清单》尤其强调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规范,177项禁止行为中,多达134项适用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考虑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负面清单》起草时尤其注意规范采购人的行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组织、采购评审到采购结果确定等政府采购全流程都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约束,比如禁止擅自终止招标、禁止不依法依规答复供应商质疑等。

查看详细>>>

山西省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点击可下载)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明确了50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查看详细>>>

辽宁省

《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适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事项共40项;适用于供应商的禁止事项包括9项;适用于评审专家的禁止事项包括4项;适用于财政部门的禁止事项包括3项;适用于行业协会的禁止事项包括1项。

查看详细>>>

辽宁省地市负面清单

辽阳市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辽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按适用主体分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三大类共42项禁止行为,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查看详细>>>

吉林省

《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1年版)》(点击可下载​)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约束政府采购各方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流程,营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负面清单》列出“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等34项禁止行为。

针对评审专家,《负面清单》根据评审流程明确了5项禁止行为,涵盖入库环节禁止行为、评审前禁止行为、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以及其他禁止行为。

《负面清单》还针对供应商列出7项禁止行为,包括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等。

查看详细>>>

吉林省地市负面清单

长春市:出台负面清单加强违法行为查处

《长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从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评审管理、严格采购监管等方面,为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乃至监管部门明确了133项禁止内容,重点对资格条件设定、采购需求制定、评审因素设置、评审过程把关、合同履约支付、采购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了细分规范,同时以清单形式发布,也便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查阅。查看详细>>>

黑龙江省

2021年4月,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改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印发于2018年(点击查看)。实际执行过程中,收到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等)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持续优化该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黑龙江省财政厅拟修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面向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修改意见和建议。

查看详细>>>

江苏省

​江苏省地市负面清单

政采各方参与政采有哪些禁忌行为?江苏南通清单有亮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禁忌?评审专家参与评标有哪些行为不可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又当注意什么?对于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都广泛关注的这些问题,南通市财政局也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杭永圣介绍,《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38项禁止行为、供应商的8项禁止行为,分环节列举了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查看详细>>>

浙江省

2020年7月,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梳理发布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涉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四方面,共327条。

《负面清单》涉及采购人的共136条,具体内容包括: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等;涉及供应商的共26条,具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等;涉及评审专家的共35条,具体包括: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及代理机构的共130条,具体内容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等。

查看详细>>>

江苏省地市负面清单

宁波出台政采负面清单 列明61项禁止内容

2021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负面清单》按采购信息、采购管理、采购需求、采购组织、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救济7个类别政府采购活动要素,列举了61条禁止性行为。查看详细>>>

杭州市发布政府采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2020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包括资格条件类、采购需求类、评审标准类、公平竞争类、其他等五个类别。53种具体禁止内容。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对照《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查看详细>>>

浙江丽水:晒出集采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浙江省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丽水市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等三部分,共包含59项在采购项目中禁止设置的内容。查看详细>>>

安徽省

​安徽省地市负面清单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列出95项禁止设置条款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明确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标办法3大类45项禁用内容。严禁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成立)年限等规模条件;严禁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严禁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严禁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等。查看详细>>>

蚌埠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审核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经过论证并征求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行业的标准和规则的条款明确排除,制订了《蚌埠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并满足充分竞争。查看详细>>>

江西省

江西省地市负面清单

江西南昌:出台全省首个政采负面清单

2019年,江西省南昌市财政局印发了《南昌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简明扼要地列出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使用的行为事项,共计4大类70条。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个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南昌在全省率先出台《负面清单》制度,就是要从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正本清源,重点规范采购文件编制,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采购文件审核制度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开、有序竞争,营造更加公平的政府采购环境。查看详细>>>

江西宜春发布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20年1月,江西省宜春市财政局出台了《宜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相关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

《负面清单》涵盖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质疑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共计七大类60条。查看详细>>>

江西崇义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

201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据悉,该清单有三个方面44项的内容,具体如下:一是供应商资格条件禁止设置12项内容;二是采购需求禁止设置19项内容;三时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止设置13项内容。查看详细>>>

山东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财政厅于2019年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

《负面清单》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共42个禁止行为,在每一个禁止行为后面还明确了具体内容、主要依据等。查看详细>>>

山东省地市负面清单

列出32种禁用内容 济南制定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

《负面清单》包含三大类共32种禁用内容,出于方便采购文件审核的考虑,将禁用类别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查看详细>>>

青岛印发集采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2018年,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青岛市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实现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标准的规范统一,进一步提高了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和集采工作效率。

该负面清单共三大项44小项内容,包括资格条件禁用内容13项,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禁用内容18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13项,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有效防止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查看详细>>>

河南省

河南省地市负面清单

河南开封:出台全省首个政采负面清单

2019年,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印发了河南省首个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即《开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等三方面,共列出了55条禁止内容。

《负面清单》融入了最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考虑到了避免综合评分法的滥用等内容,目的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节支率。查看详细>>>

周口市财政局印发《周口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

河南省周口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周口市政府采购正、负面清单》,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周口市政府采购活动,优化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保障各方当事人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周口市财政局梳理了《周口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试行)和《周口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点击可下载)。

《周口市政府采购正面清单》(试行)共85条,《周口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行)适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9条;适用评审专家7条;其他2条。查看详细>>>

湖北省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涵盖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主体,梳理出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60个禁止事项。在每一个禁止事项后面还明确了具体内容、依据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对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的具体内容包括“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后面作了特别说明,明确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查看详细>>>

湖北省地市负面清单

武汉市修订政采负面清单 规范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

2022年,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对《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8版)》(以下简称旧版负面清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制定了《武汉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

新版负面清单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其他以及评审职责和投标、履约及投诉6个方面、39项禁止事项,共144条具体内容。查看详细>>>

荆门市规范设置负面清单 依法推进政府采购

2017年,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荆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方法三部分,列出了政府采购中必须禁止的40种行为,从政府采购活动源头正本清源。查看详细>>>

湖南省

24项!湖南发布工程建设招标人负面清单

2021年12月,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列出24项负面行为,因此,该办公室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戒力度和强化宣传引领三个方面事项,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正公平。查看详细>>>

湖南省地市负面清单

湖南长沙: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列出52项禁止内容

《长沙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负面清单》包括: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的编制、评审标准、公平竞争及其他等五部分,每个部分均详细列出了禁止内容和主要条款,共列出52项禁止内容。查看详细>>>

湖南株洲:推行政采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营造株洲市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株洲市财政局印发《株洲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等方面,罗列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禁止使用的行为事项。查看详细>>>

湖南省长沙县: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推动“阳光采购”建设

长沙县财政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长沙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并领先全省在县级层面组织实施,确保各类企业最大程度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负面清单》明确43类禁止事项130条具体条款,从源头规范采购行为,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四大类适用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包含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评审因素、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评审职责、评审过程、供应商行为等方面,为参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划定红线,保障企业切身利益。查看详细>>>

广东省

广东省地市负面清单

广州:印发《负面清单》列出71条禁止内容

2022年2月18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 《广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据悉,《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公平竞争等方面列出71条禁止内容,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负面清单》还列了两项其他禁止内容,包括“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查看详细>>>

海南省

2021年,海南省财政厅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明确了47类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印发《负面清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47类禁止行为又细分为184项具体内容。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5类140项内容;评审专家5类13项内容;供应商7类31项内容。查看详细>>>

四川省

四川省地市负面清单

宜宾市印发《宜宾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8年)》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印发《宜宾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8年)》(简称《清单》),明确规定了55条禁止性条款,并逐条列明了法律法规依据。查看详细>>>

贵州省

贵州省地市负面清单

贵阳市:印发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贵州省贵阳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了《贵阳市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照执行。查看详细>>>

云南省

云南省地市负面清单

昆明市财政局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 “放管服”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点击可下载​)。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禁止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照执行。负面清单未列事项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查看详细>>>

陕西省

陕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有调整 赶紧来看

2018年,陕西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财办采【2018】18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84号)同时废止。据了解,此次修订是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陕西省工作实际进行修订,旨在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采购行为。

经过对比发现,此次印发的《负面清单》由去年的198项调整为了25项,禁用类别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查看详细>>>

甘肃省

甘肃省地市负面清单

甘肃庆阳:负面清单推出46项禁止行为规范政采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厘清政府采购服务边界,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改革,甘肃省庆阳市财政局、甘肃省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近期《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46项禁止性行为,涉及预算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等4类政府采购主体。

《庆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各方主体各类禁止性行为作出明确限定,进一步规范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为保护供应商、评审专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查看详细>>>

内蒙古自治区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分别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细分为56项共205条。

《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禁止性条款,方便政府采购各方对标对表并自我约束。《负面清单》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在落实《负面清单》时,应起到表率作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查看详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市负面清单

广西首个市本级政采负面清单发布

2018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财政局印发《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标准和办法三个方面,列出了71种禁止情形,从政府采购活动源头正本清源。查看详细>>>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